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区别

一、

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区别

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区别如下: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资料图】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二、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如下: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找法网提醒,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三、

合同抗辩权具体是哪三种

合同抗辩权具体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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